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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站于2013年5月27日正式上线。网站提取国际比特币行情交易数据作参照,客户可通过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的方式在网站买卖比特币,网站收取交易手续费。网站还推出与客户对赌模式。在该模式运营的前三个月,大部分客户均亏损,而网站则获利数百万元。之后因网站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在2013年8月中旬之后,便无法继续获利乃至亏损。等人遂以资金紧张为由,限制客户提现、提币,并于9月推出客户与客户对赌模式,同时又推出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送现金等活动,继续诱骗客户充值交易。期间,、黄立金、金海等人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或者以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续费太高为由,将客户充值在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刘大勋、戴辉林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黄立金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账户,用以转移、分发获利资金。至2013年10月下旬网站关闭前夕,等人仍在以“GBL管理部”“GBL财务部”或集团办公室等名义发表声明、公告等,骗取客户信任,企图稳住客户。
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
从经济属性来看,《刑法》本质在于保护权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没有价值,那么何来保护的必要?从这点出发,比特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相较于“财物”,比特币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是指财物所具有的客观经济价值,比如汽车、食品、金钱等都具有客观价值,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交易。类比于比特币,毋庸置疑,比特币也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目前来看,比特币的交易相当普遍,甚至明码标价,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其经济价值不容否认。第二,“比特币”是否类似于“财物”具有主观价值?所谓主观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使用价值,即包括所有者、占有者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比如阅览观赏等等,表现为满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精神意义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综上不难看出,比特币同样具有“财物”的主观使用价值。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格鉴定应考量比特币不同于传统财物价值计算的独特性。比特币交易是否可以适用2016年最新颁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首先,比特币在我国不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中指出:比特币“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比特币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加之“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因而其价格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性也不存在市场调节的可能。综上,不应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作为鉴定依据适用。
许某诈骗得到人民币1200万元,随后向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客服要求向林某某开在乐酷达公司的账号充值200万元,并以姜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乐酷达公司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许某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乐酷达公司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姜某”给“林某某”账户充值200万元。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从8月5日12点34分58秒至14点10分2秒,通过林某某在乐酷达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从13点26分6秒至14点20分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许某在“blockchain”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许某伙同黄某甲在澳门将比特币卖出。
该案例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判决书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的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乐酷达公司在为姜某林某某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短时间大量提取比特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主观上对造成华辰公司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客观上亦造成了华辰公司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无法追回的后果,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肖飒:比特币引发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于比特币投资人而言,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类似于击鼓传花,一旦信心丧失无人接盘,可能会引发价格跳水,投资人的利益也将随之遭受重大损害。特别是在我国比特币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仅被当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产权交易所或股票市场上那样,得到各类监管机构和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而仅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获得原则性保护,不但保护力度明显较小,相应的维权成本也较高。比特币网络交易更像是跟一个虚拟的姑娘谈情说爱,投资者献出了金钱和玫瑰,这姑娘却在某一天清晨突然人间蒸发。换成法律语言,被告可以通过转换各种身份、各种办公地址,使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其住所所在地,当纠纷出现时,即使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