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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7 月5 日的會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所(香港交易所) 就有待跟進事項的回應 香港交易所推行的「披露易」計劃 委員會請香港交易所/證監會考慮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代表的意見及建 議,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a) 考慮可否改善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使網站的用家更容易找 到所需資料;及 (b) 考慮發掘其他可行或更易為人接納的發布途徑,如要求主 板上市發行人除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其本身網站內登載公 告全文外,亦須在本港報章刊發公告摘要。 香港交易所的回應: 香港交易所網站可作的改善 香港交易所繼續監察各上市公司在新的「披露易」計劃下 的守規情況,並研究使用其網站的投資者及其他瀏覽人士的回應意 見。直至現時為止,香港交易所接獲數項評價香港交易所網站現有設 定優劣的不同意見,內容相當分歧。 2. 香港交易所計劃在未來數月,待用家有機會在一段較長的 時間內熟習交易所網站提供的一整系列功能以讀取上市公司資訊後, 進一步向用家徵求意見。 3. 如有需要而行動又可取的話,香港交易所擬按不同用家喜 好的方式,採取措施進一步利便公眾讀取上市公司資訊。 CB(1)2312/06-07(01) 2 多途徑發布上市公司資訊的取向 4. 根據「披露易計劃」,直至 2007 年 12 月 24 日的過渡期結 束後,只要主板上市發行人已同時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自設的網站上 刊載公告全文,而在其網站登載的公告又可供公眾人士免費登入的 話,則發行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上市發行人呈交 公告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登載的同時,亦可在報章刊發公告全文供投 資者參考,或選擇刊登廣告促進投資者關係。香港交易所知悉部分上 市發行人已主動採取後者的方式。 5. 在最後修訂運作模式及相關《上市規則》以落實「披露易 計劃」的過程中,香港交易所曾研究是否將刊發公告摘要列作一項短 期過渡措施,讓投資者及市場人士逐漸改變習慣,適應在互聯網查閱 發行人的披露資訊。現將《2005 年徵求意見文件》涉及過渡性通知的 相關段落(26 及28 段)載列如下 - 「26. 對於簡短公告的有關內容,市場持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為, 完全取消在報章上刊發付費公告會帶來的影響很大,因此投資 者及市場從業人士應以「公告摘要」形式獲提供摘要資訊。他 們指,在「公告摘要」中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將會令投資者更 容易改變習慣,從而使他們轉向在本交易所網站上瀏覽公告全 文。發行人可自行決定「公告摘要」的內容,在某些情況下, 發行人可選擇在報章上刊發公告全文。另有一些人士指,「公 告摘要」可能會涉及不完整或誤導資料的法律風險,甚至發行 人在摘要中可能加入他們認為「最佳」的資料,因此存在歪曲 所披露資料的風險。他們認為,「通知」會較摘要能更順利過 渡至完全取消付費公告。他們還指「公告摘要」可能未能促成 投資者及市場從業人士改變習慣的理想效果,因為他們可能會 滿足於倚賴摘要,而不上網瀏覽有關詳情。 28. 下文概述若干對「公告摘要」及「通知」的利弊意見。 3 好處 缺點 「公告摘要」 • 較「通知」載有更 多資料,因而有助確 保過渡至完全取消付 費公告的進程不會太 突然 • 摘要不完整或誤導 的風險 • 有些公告難以撮 錄,在這 情況則可能須刊登公 告全文 • 投資者可能僅倚賴 「公告摘要」 「通知」 • 簡短備考形式 • 不存在摘要不完整 或誤導 的風險 • 鼓勵投資者參閱公 告全文 • 屬沒有有意義的資 訊,因而未必能時常 為投資者提供足夠資 料,使其可以即時決 定是否閱覽公告全文 • 投資者必須閱覽公 告全文方能取得有意 義的資訊 6. 經審慎考慮《徵求意見文件》的回應意見及作進一步分析 後,香港交易所的結論是不宜推行公告摘要規定,主要原因有二:首 先,要就公告摘要的披露訂下清晰明確的規範,使之符合披露規定的 」 4 本意之餘,而又能為一般編備有關公告摘要人士所理解,這實在存有 困難。如外界對公告摘要是否涉及重大不完整或誤導資料存疑,在此 情況下,則上述難題亦會對有關條文的施行帶來負面影響。其次,發 行人的管理層要另外分心編備公告摘要,難免會對市場敏感消息的發 布造成延誤,這些都是市場不願見到且不能接受的。 7. 自香港交易所 2006 年 7 月刊發《徵求意見總結》以來,亦 一直不曾出現任何新的論據或進展,以致要重新研究交易所就推行公 告摘要規定方案所達致的結論。因此,香港交易所不會繼續探討這項 建議。 8. 現階段的電子披露模式是利用多種途徑披露上市公司資訊 及就資訊的登載刊發通知。香港交易所網站是登載上市公司資訊全文 的主要渠道。香港交易所透過資訊傳送專線,再將此等資訊發放予第 二重資訊提供者(商業資訊供應商及若干傳媒機構)。 9. 這些額外的專線讓部分主要資訊供應商(包括報社)可就 有關消息的發布進一步通知市場,又或就重大或具新聞價值的上市公 司公告主要內容提供包括分析和評論等增值服務。自「披露易」計劃 推行以來,香港交易所目睹的其中一個正面發展,是越來越多的報章 及其他資訊供應商適時報道上市公司的消息,篇幅亦有所增加。香港 交易所注意到現時截至晚上 11 時的的登載時限,在實際運作時令報社 有時難以就接近登載時段結束時才上載的上市公司消息作全面報道。 隨着香港交易所將執行「披露易」計劃中的未來各階段並擬修訂現時 的停板政策,香港交易所會衡量將登載時限推前的利弊,希望有助改 善上述情況。 10. 現時發放上市公司消息的「通知」是透過並行渠道:以付 費形式在兩份報章(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刊登「通知」公告,以及 透過香港交易所免費提供的電郵及短訊提示服務發放。上市委員會及 證監會已批准的安排規定由 2007 年 12 月 25 日起終止在報章刊登「通 知」,而香港交易所將繼續提供電郵及短訊提示服務。 5 11. 香港交易所知道有些報章讀者可能認為以表列形式列出當 日上市公司發出的所有公告,將會十分有用。香港交易所現正研究如 何提供有關資料,以便報社下載及刊發。與現行的「通知」安排比 較,此機制相信可令更多報社得到有關資料,而模式將與若干報章現 時刊登上市證券每日報價表的安排相若。另外,此機制亦可作為額外 的途徑,通知投資者有關公告已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 有關上市公司的跨境執法機制 根據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多邊諒解 備忘錄》(國際證監會組織《備忘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是有關《備忘錄》的簽署機構)的條文,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為利便其對香港上巿發行人涉嫌違反監管 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可尋求中國證監會協助,以便在內地取得必要 的信息。證監會被要求提供一份更加詳細的分類資料,當中須載有關 於自中國證監會成為國際證監會組織《備忘錄》的簽署機構以來,證 監會曾經向中國證監會尋求上述協助的個案數目,以及其接獲自中國 證監會的回應及/或中國證監會已作出跟進的個案詳情的資料/統計 數字。 證監會的回應: 12.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多 邊諒解備忘錄》(國際證監會組織《備忘錄》)是多個證券監管機構 之間為打擊違反證券及衍生工具法例的事件而作出的首項全球性信息 分享安排。國際證監會組織《備忘錄》標誌著各簽署機構之間根據該 《備忘錄》的條款而彼此互助及合作的承諾。中國證監會在緊接與證 監會訂立經加強的雙邊安排後,亦於 2007 年 4 月成為國際證監會組織 《備忘錄》的簽署機構。香港證監會期望新調查合作安排將能夠加強 其在對涉及內地元素的罪行或失當行為採取行動時的能力。 6 13. 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一直維持具建設性的合作關係。 截至2006年3月31日止年度,香港證監會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合共八項 尋求監管合作的請求。自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4月成為國際證監會組織 《備忘錄》的成員後,證監會曾提出一項上述要求。中國證監會對香 港證監會提出的要求均提供正面及合理的協助。由於國際證監會組織 《備忘錄》的各簽署機構均須承擔保密責任,香港證監會不能披露該 等請求的內容及其接獲自中國證監會的回應詳情。 1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數字統計了就特定事宜(例如某項特 定調查或執法行動)所提供的協助。而每項特定事宜可能會及不時會 涉及一次以上的協助(例如香港證監會在調查或執法行動期間可能會 接獲或提出多項尋求協助的請求)。 15. 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亦正在兩家監管機構各自關注及 正同步展開調查的共同關注範疇上合作(例如香港證監會在香港有一 項調查,而中國證監會亦於內地就可能會在香港及內地構成罪行或失 當行為的同一組事實進行其獨立的調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所 2007 年8 月